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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凡依据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均按1895元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中依据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按2370元计算。 同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对涉及职工生育及子女医疗待遇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是子女门诊医药费起付标准为454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1370元。二是子女住院费起付标准为1137元,最高支付限额为90960元。三是产假津贴为1895元/月。四是哺乳假补贴为1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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